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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拟对贫困户中的普通高中学生免除学杂费
2015-12-03 12:20:00
华声在线—三湘都市报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今天审议了《湖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在教育扶贫、就业扶贫、住房保障等方面,对不少条款进行了完善。

  596万农村贫困人口

  目前我省是全国农村贫困人口超过500万的6个省区之一,有武陵山、罗霄山两大集中连片特困地区,51个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8000个贫困村和596万农村贫困人口。去年,中央投入和本省配套投入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合计20.17亿元。

  草案初次提交审议后,省人大常委会即组织赴湘西、花垣、保靖、慈利、茶陵、炎陵、桂东、汝城进行立法调研。

  随后对草案进行多次修改,增加了扶贫对象的界定、扶贫户识别程序的规定,明确各级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主要职责,并建立考核机制。

  分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二次审议稿对不少条款进行了完善。

  针对非贫困村的贫困户,规定县政府应确定帮扶责任人。

  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中,明确“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使用农民工的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教育扶贫中,增加了“对有贫困地区任教经历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职称”,“对贫困户中的普通高中学生免除学杂费”。

  就业扶贫方面,增加了“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贫困户中新成长劳动力进行免费职业教育,并为其就业提供帮助;制定计划,分批对贫困户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用技术培训和生产技术指导,并减免有关费用”。

  针对住房保障,增加了“提高无房户和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脱贫后可享后续扶持

  二次审议稿还增加了“县级以上政府应为贫困户发展生产给予贷款贴息”,“金融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贫困地区的乡镇增设金融服务网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开展小额信贷业务,加大对贫困地区涉农信贷支持力度”。

  为鼓励脱贫,完善了对扶贫对象脱贫后进行后续扶持的规定,明确扶贫对象经考核验收如期或提前实现脱贫的,在省政府规定的期限内,贫困县享受现有扶贫政策不变,贫困户、贫困村享受适度的后续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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