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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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秋季湘潭市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2017-09-10 12:23:00
湘潭市教育局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进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建设教育强市,服务小康社会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资源的需求,实现我市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完善招生改革政策,规范招生行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引导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确保全市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招生原则

普职协调,公平均衡,公开公正。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全市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成立湘潭市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长:陈利文

副组长:伍国强、彭奋强、曾艳玲、齐湘雄、房  

  员:谢忠平、黄文杰、黄大勇、赵学勤、旷裕民、刘  君、苏建华、李  鹏、周新湘、郭四海、谭先玉、

陈自安、廖  毅、李惠良、江艳松

全市普通中小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设我局基础教育科,办公室主任由谢忠平同志兼任。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设我局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科,办公室主任由黄文杰同志兼任。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五、普通高中招生办法

(一)招生计划

1、特长生计划。省、市示范性普通高中可以招收少量体育、音乐、美术、科技创新等特长生。特长生招生计划数原则上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的5%以内(特色教育实验学校特长生计划可以放宽至20%以内)。

2、指标生计划。全市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省级特色教育实验学校招生计划的50%作为指标生计划,均衡分配到相关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市区5所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湘潭市一中、湘潭市中、湘潭市三中、湘钢一中和湘机中学)指标生名额均衡分配到市区内各初中学校湘潭县、湘乡市和韶山市分别制定本区域各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含省特色教育实验学校)指标生招生实施方案,按各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含省特色教育实验学校)招生计划的50%下达指标生计划分配给本区域内的初中学校。指标生不得跨区域招收。当分配到某初中学校的指标生计划不足1人时,也必须下达1个指标。

3、直升生计划。积极推进初、高中教育衔接协同发展,实施直升生招生办法。完全中学高中部和教育集团高中学校可以招收对应初中学校(初中部)毕业生总数10%以内的学生作为直升生;原来带办民办初中的省示范性高中学校可以招收已经剥离的民办初中学校10%以内的学生作为直升生。

4、自主招生计划。积极探索普通高中招生模式的多元化,设置自主招生计划。

1)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同意湘潭县一中组建海军航空实验班的函》(湘教函[2017]19号)要求,湘潭县一中2017年秋季试点组建海军航空实验班,面向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郴州、永州、娄底7个市州招收50名高一新生。

2)根据“全国百强学校”湘潭县一中在市外的办学影响,湘潭县一中招收没有参加湘潭中考的市外学生55人。由湘潭县教育局指导湘潭县一中制定自主招生实施办法,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湘潭县一中组织实施。

3)根据湖南省特色教育实验学校湘乡市二中部分班级开设日语的实际情况,湘乡市二中初中日语班志愿升入湘乡市二中开设英语的高中班和其它普通高中学校学习的学生参加全市中考英语统一考试,填报升学志愿,参与全市普通高中统一录取;志愿升入湘乡市二中高中部日语班学习的学生参加中考日语考试(日语考试由湘乡市教育局命题、组考、评卷),填报湘乡市二中日语升学志愿,按一定比例升入湘乡市二中高中部日语班学习。湘乡二中日语班招生由湘乡市教育局制定招生实施办法,在市教育局指导下由湘乡市教育局组织实施。

(二)志愿填报

1、志愿设置

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志愿分为直升生志愿、指标生志愿、特长生志愿和常规录取志愿四类。

1)直升生志愿。凡被预录的直升生只能填报被预录普通高中学校的志愿,不得再填报其它任何普通高中学校志愿,也不能参与其它普通高中学校的录取。

2)指标生志愿。指标生志愿栏设一个志愿。只有在同一学校就读三年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才具有指标生资格,才能参与指标生志愿填报。往届生、中途从外县转回的学生和在外地就读回潭报名考生不能参加指标生志愿填报。经初中学校公示上报具有指标生资格的考生均可选择一所规定区域内的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填报指标生志愿,若不按规定区域填报指标生志愿,则指标生志愿作废。市城区初中学校考生可选择市城区任意一所市直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填报指标生志愿。湘潭县、湘乡市和韶山市的考生分别可从本县(市)所属的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或省级特色教育实验学校中选择一所学校为指标生志愿。愿意享受指标生待遇的学生必须将相应学校作为常规录取志愿栏中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志愿一”填报。若指标生志愿与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志愿一”不一致,该生指标生志愿作废。

3)特长生志愿。特长生志愿栏设一个志愿。报考省、市示范性普通高中特长生的考生必须将相应学校作为“志愿一”填报。申报市示范性普通高中的特长生不得填报省示范性高中学校志愿。特长生一经录取,不再参与普通高中统一招生录取。

4)常规录取志愿。常规录取志愿设两个平行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志愿、两个平行市示范普通高中志愿、两个平行一般普通高中志愿。

不愿意就读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只愿意升入市示范性普通高中的考生也可以不填报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志愿。不愿意就读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和市示范性普通高中,只愿意升入一般普通高中的考生也可以不填报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志愿和市示范性普通高中志愿。

2、填报志愿要求

1)学校必须充分尊重考生填报志愿的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限制或诱导考生报考本校或其他学校,也不得以承诺许愿的方式与学生签订所谓志愿协议。严禁学校和教师代替考生填报志愿或更改考生志愿。凡因学校违规行为侵害学生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学校承担责任。

2)我局统一编印《湘潭市2017年高中学校报考指南》,免费发放到全市初中毕业生。

3)考生在填报志愿前,必须充分征求家长意见,认真阅读报考学校的招生宣传资料,详细了解报考学校的办学性质(公办、民办)、办学类别(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市示范性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办学现状、办学地点、报考要求、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等情况以及市教育局的招生政策,根据自身条件慎重填报志愿,不盲目填报。凡因志愿填报不合要求而造成的一切后果与责任,均由考生本人承担。

4)考生的志愿一经填报,任何部门、任何个人不得修改。

5)考生在初中毕业学业考试考室里按志愿卡上要求填报志愿,填报时间为618日下午430500之间。未填报志愿或未按要求填报志愿而造成志愿失效的,视为自动放弃普通高中学校入学资格。填涂好的志愿卡由监考老师分考室整理、装袋,密封后随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答题卷一同上交到答题卷扫描点。

(三)招生录取

1、录取依据

全市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有以下四项:

1)综合素质评价等第。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用ABCD四个等第呈现。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执行综合素质评价等第非“D”等即入的原则。

2)艺术中考成绩等第。初中毕业生艺术考试成绩用ABCD四个等第呈现。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执行艺术中考成绩等第非“D”等即入的原则。

3)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原始分。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历史、思想品德、体育以及八年级时已考的生物和地理共10科。其中语文、数学、外语卷面分各120分,物理、化学、历史、思想品德、生物、地理卷面分各100分,体育考试50分,总计1010分。

4)优惠加分。考生按优惠加分政策在升学时可享受优惠加分。

2017年初中毕业生优惠加分项目及审批时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见下表:

加分项目

审批依据

加分值

烈士子女

县级民政部门证明材料

20

华侨子女、归侨子女

和台湾省籍考生

县级外事侨务部门证明材料

10

散居少数民族子女

县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证明材料

5

















优惠加分取最高的一项计入录取档案总分,不能累加。优惠加分以有效证件为依据,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于530日前报我局基教科审定。

5)考生升学志愿。考生所填报的志愿是重要的录取依据,志愿一经填写,不得更改。凡不填报或填写错误均视为无效志愿,不参与划线录取。

2、录取方式

1)生成录取数据库

根据综合素质评价等第和艺术中考成绩等第“非D即入”的原则,将考生中考成绩和优惠加分相加后排序。根据全市普通高中招生总计划数的105%划定全市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生成新生录取数据库。所有普通高中学校必须在新生录取数据库中录取新生。特长生、直升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照全市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执行;相应省示范性高中择优录取分数线降低10%,作为各省示范性高中指标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2)投档原则

根据各学校的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投档。

3)录取顺序

按照直升生录取、指标生录取、特长生录取和常规招生录取的顺序依次进行录取。

直升生录取。直升生为提前批录取。直升生被录取后不再参加其他普通高中学校录取。

指标生录取。根据各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分配到各初中学校的指标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指标生。指标生被录取后不再参加其他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指标生若不符合要求,则按志愿与其他考生一起参加统一招生志愿录取。

特长生录取。各省、市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一定数量的特长生,其招生方案、术科组考方案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特长生报名和专业测试工作由招生学校组织。招生学校在公平公正地组织特长生专业测试后,按11.5的比例确定特长生专业测试上线名单,并将名单于530日前上交我局基础教育科。逾期未交名单的学校,视为放弃该校的特长生录取指标。根据特长生招生计划在专业测试上线名单中按录取档案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特长生。特长生未录满的计划并入统一招生录取计划。

常规招生录取。按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市示范性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的顺序录取,都按平行志愿录取。平行志愿录取的原则是“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先按考生录取档案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再依次检索考生所填志愿,只要被检索的志愿学校符合录取条件,即录取到该学校。当遇到多名学生同分时,采用同分比较原则找出优先者。①比较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总分;②按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思想品德、历史、地理、生物的先后顺序比较单科成绩,直至找出优先者。

补录。在统一招生录取结束后,对招生计划未录满的学校进行补录工作。补录时,录取参加全市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且未被我市任何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学生和极个别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特别优秀的市外初中学校毕业生。

未参加我市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的湘潭市外初中学校就读的毕业生参与补录的前提是招生学校未完成招生计划。是否补录由招生学校自主决定。在全市高考质量评价时,省示范性高中此类补录学生作为一本生源统计,其它高中学校此类补录学生作为二本生源统计。

3、录取和注册时间

全市各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录取和注册工作必须在市、县(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组织下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具体安排如下表:

时 间

工作任务

72

公布全市中考考生成绩、全市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全市各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全市普通高中上线学生名单

73

全市普通高中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并电话通知上线学生

76日前

普通高中新生到招生学校报名确认

711

县(市)普通高中学校到县(市)教育局办理新生注册

712

市直普通高中学校、韶山学校到市教育局办理新生注册

713

湘乡市教育局到市教育局办理新生注册

714

湘潭县教育局到市教育局办理新生注册

822

普通高中新生补录

824

各单位到市教育局办理普通高中补录新生注册

六、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办法

(一)招生对象

以应届初中毕业生为主。同时招收往届初中毕业生、未升学普通高中毕业生、城乡劳动者、退役士兵。

(二)招生计划

各中职学校包括行业企业中职学校要根据本校实际可容纳规模情况和近三年招生情况,科学制定各专业招生计划。各县(市)区教育局应按比例和整体计划,制定各中职学校招生指导计划,在完成辖区内中职学校招生计划的基础上,输送初中毕业生到市直中职学校。各职业学校各专业均必须完成规定的招生计划,但实际招生人数不得超过计划招生人数的5%。

(三)统一招生宣传

经审核符合法规政策,具备中职招生资格的职业院校及专业,在《湘潭日报》公示,在《湘潭市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指南》上介绍各学校的办学情况及各专业的建设情况。公示的学校及专业允许在本市招生,允许学籍注册。

(四)统一填报志愿

应届初中毕业生在毕业学校统一填写教育行政部门印制的志愿表,中职和普高统一志愿表,同步进行,中职志愿分国家改革发展示范学校、省级示范学校、一般职业学校三类,学生根据自己的意愿可在三类学校中各填报1个志愿。

(五)统一录取

应届初中毕业生扫描读取志愿卡,严格按志愿录取,学生可登录招生网站查询录取情况。已被志愿学校录取的学生,其它学校不得再录。全市统一在7月5-10日间,到所录取学校按有关要求办理报到。往届初中毕业生、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城乡劳动者、退役士兵,可以持学历证明和身份证直接到中职学校报名。

(六)统一注册

严格执行学籍管理六个“严禁”。各校在规定时间,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中,及时、准确填报学生注册信息。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新型职业农民培养方案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4]1号)精神,湘潭生物机电学校、湖南省经贸中专、湘潭县职业技术学校、湘乡市第一职业中专、韶山职业中专等5所学校可按此文件要求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养,进行招生注册、教育教学、考核评价,实施培养。相关职能部门将组成督查组,逐校、逐生核准学生注册信息,开展招生计划落实检查和招生费用专项审计。

(七)统一要求

1、提高认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学习宣传、全面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批示、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各项部署上来。要深刻理解、广泛宣传职业教育在加快我国经济社会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促升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社会各界和学生及家长重新认识了解现代职业教育的意义和内涵。要加强职教学生成功成才典型案例总结和宣传,逐步形成“不唯学历凭能力,崇尚一技之长”的社会氛围。

2、完善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国家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机制。要坚持“五个统筹”,即统筹初中毕业生生源管理,统筹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统筹公办和民办职业学校招生,统筹区域内和跨区域的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总体保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为高中阶段教育各类学校招生提供公平、公正、规范的招生环境,维护学校、考生的合法权益,防止在招生过程中出现地方保护和无序招生的倾向,促进初中毕业生的合理分流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协调发展。

3、明确职责。保证职业院校特别是中职学校的招生规模,促进职业教育发展,是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的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力度确保普职招生比和分流比。职业教育职能部门要管理、指导、协调整个中职招生工作;计划职能部门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招生计划;基础教育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普高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坚决制止普通高中超计划招生;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制止、处理招生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对违纪违规人员按法规政策追究有关责任、给予严肃处理;督导部门要将贯彻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执行招生计划,落实普职招生比和分流比等作为对县级政府督导评估的指标,开展职业教育专项督导;人事组织职能部门要将落实国家职教政策,依法依规招生等情况作为对学校、领导和教师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各初中学校有义务接受并开展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职业教育招生宣传,指导初中毕业生合理填报升学志愿,保证有50%的毕业生填报中职志愿。各中职学校要把握招生政策,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确保圆满完成中职招生任务。

4、严格准入。按照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等相关规范,严格审核学校办学资质,科学核定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人数,合理确定专业设置及专业招生计划,严格实行中职招生准入制度,建立中职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制度、督导检查制度,确保中等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对违规办学、招生行为不规范、办学质量不合格以及发生严重影响稳定事件的学校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要限制或停止其招生。

5、加强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规范招生秩序作为行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切实落实“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主体责任。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管理办法,细化相关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严肃招生纪律。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招生中出现的操控生源、收受回扣等行为,依法查处,决不姑息。各有关学校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办学质量和正面招生宣传工作上。广大校长和教师要坚守底线,弘扬高尚师德师风,坚决抵制买卖生源等不正之风。

中职招生工作要坚持“七个严禁”,严禁不具备办学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或其他机构招生;严禁中等职业学校进行虚假招生宣传和不实承诺;严禁生源学校或教师封锁中职学校招生信息;严禁生源学校或教师买卖生源,向中职学校索要、收受任何名义的经费或实物;严禁委托任何非法招生“中介”机构进行有偿招生;严禁普通高中挂靠中职学籍进行招生;严禁暑假期间组织新生或有意向入学的学生进行长时期(7天以上)集训。违反上述规定者,有关部门将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加强考评。市教育局将对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各中职学校招生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将中职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纳入教育工作考核内容,对招生措施得力、锐意进取、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应届初中毕业生职普分流比、普职学校招生比,将作为市对县(市)区政府教育“两项督导评估”,对县(市)区教育局和市直学校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各县(市)区教育局也要把相关指标作为对所属学校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各市直中职学校应制定辖区内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方案,并报市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办法

(一)合理划定招生范围

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学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依据社区(村、组),为每一所公办小学、初中合理划定招生服务范围。所有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服务范围要在招生学校、小学毕业学校、招生服务范围村组、街道和媒体公布。

(二)规范办理入学手续

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商品房“去库存”有关要求,坚持“房户一致”优先原则。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有效证明到拟就读学校登记。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815日前将辖区内应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监护人,督促其按时入学。

1、小学新生入学。小学新生入学时需审查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居住证)、儿童出生证、预防接种证。学生户口本住址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家庭住址(即房产证或居住证)为入学依据。凡年满6周岁(2017831日以前满6岁,以适龄儿童户口本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的儿童依法注册入学。城市区小学严格执行年满6周岁入学政策,县(市)区农村小学入学年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民办初中新生入学。民办初中按照“自主招生、免试入学、录满为止”的方式进行。教育行政部门按招生计划对民办学校下达注册学籍号,严格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学籍,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民办初中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和学籍号进行招生。违规招生、超计划招收的学生不注册学籍。民办初中学校应优先接收本地生源和有意到民办学校就读的在潭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志愿升入民办初中学校就读的学生可在民办学校网站提交报名申请表或到学校报名,每个学生报1所民办初中学校,报名时间为51日至61日。民办初中学校以查阅学生成长记录等方式公平确定录取对象。录取时间为610日至20日。录取工作结束后,各民办初中学校于74日前将录取名册报送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和我局基础教育科。

3、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公办初中学校招生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方式进行。公办初中学校必须在划分片区内招生,具体方案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公办初中新生入学需审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居住证)、小学毕业生登记表。学生户口本住址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家庭住址(即房产证或居住证)为入学依据。外地回湘潭升初中的小学毕业生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读城区学校报名时间为610日至20日。服务范围公示时间为5月下旬。公办初中新生报名摸底时间为610日至30日,新生录取时间为75日至10日。

4、进城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认真落实《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潭政发[2016]1号),开辟进城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绿色通道,解决进城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问题,保障农村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子女平等享受城市教育的权利。进城人员随迁子女入读城区学校,按“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安排入学。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提交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本、身份证、从业证明(个体经营者可用工商税务证代替)、本市居住证(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学生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全国学籍信息证明(未就读学生除外)等相关资料,由住所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统筹安排的原则安排就读。

5、免学、缓学学生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经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免学、缓学。重度残疾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少年入学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6、特殊学生入学。本市范围内的听障、智障适龄儿童可申请到市、县(市)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鼓励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任何学校不得拒收能够在校学习的残疾学生。市特殊教育学校招收全市范围内的聋生、盲生和市区、韶山市范围内的智障学生,湘潭县、湘乡市的特殊教育学校分别招收辖区内的智障学生。对于生活不能自理、行动不便、行为较为异常的重度残疾儿童入学,可采取送教上门的方式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八、普通高中直升生招生办法

(一)直升生资格

享受直升生资格的学生为:具有升学资格且在完全高中初中部、教育集团初中学校或在从省示范性高中学校剥离的民办初中学校就读三年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往届生、中途转回学生和在外地就读回潭报名考生不享受直升生待遇。

(二)直升生计划

完全中学高中部、教育集团高中学校和原来带办民办初中的省示范性高中所招直升生的计划数为对应初中学校就读三年且在籍应届初三学生人数的10%

(三)推荐录取程序

1、方案申报

完全中学、教育集团高中学校和原来带办民办初中的省示范性高中于525日前制定招收直升生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送对应初中学校实施。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直学校于526日前将直升生招生方案和直升生招生计划表上交我局基础教育科。

2、宣传发动

各有关初中学校于526日前召开九年级学生及家长会,宣讲招收直升生实施办法及具体方案,公布本校的直升生指标人数,宣传有关政策。

3、综合测评

各有关初中学校根据对应的完全高中、教育集团高中学校或原来带办民办初中的省示范性高中招收直升生实施方案组织学生自愿报名,根据学生自愿报名的情况以及初中毕业生三年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测评的结果,于65日前按照本校的直升生计划人数11.2的比例择优向对应完全高中、教育集团高中学校或原来带办民办初中的省示范性高中推荐直升的学生名单。直升生必须是初中学校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测评最优秀的学生。完全高中、教育集团高中学校和原来带办民办初中的省示范性高中根据对应初中学校推荐学生的综合考评结果,认真审核,于67日前确定直升生预录名单,并将预录名单反馈到对应初中学校。

4、张榜公示

有关高中学校和初中学校在校内张榜公布本校直升生的预录名单。公示时间为67日—9日三天。

5、志愿填报

各初中学校于612日前向已预录为直升生的学生下发《直升生填报表》及《直升生承诺书》,学生及家长填写后,初中学校整理好材料后于613日前送对应普通高中招生学校。

6、汇总上报

完全中学、教育集团高中学校和原来带办民办初中的省示范性高中于614日前将拟定招收的直升生花名册汇总名单、《直升生填报表》和《直升生承诺书》报县(市)教育局审核,并签字加盖公章。615日,县(市)教育局将所有直升生资料汇总上报我局基础教育科,市直学校直接报送我局基础教育科。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7、审核录取

我局审定直升生预录名单后,提前预录直升生。已被我局预录的直升生仍然要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学业考试,考试成绩必须达到全市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方能正式录取。凡被预录的直升生不得再填报其它任何普通高中学校志愿,也不能参与其它普通高中学校的录取。

(四)注意事项

1、直升生的推荐录取工作是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牵涉面广、政策性强,社会特别关注。各相关学校应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保证各项工作、各个环节按时间、按要求完成。

2、各完全中学、教育集团高中学校和原来带办民办初中的省示范性高中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局基础教育科上报本校对口直升生招生方案,不得提前进行直升生的宣传发动和推荐录取工作。

3、各完全中学、教育集团高中学校和原来带办民办初中的省示范性高中不得擅自扩大直升生招生范围,突破直升生招生指标。必须充分尊重初中学校学生和家长意愿,考生和家长必须本人签字,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直升本校,更不得以许诺优惠条件跟学生或家长签订其它协议。

4、学生和家长填写《直升生填报表》和《直升生承诺书》上交学校确定后,不得再作更改。

九、中小学招生要求

1、高度重视招生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根据本方案及相关附件要求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教育局备案后组织实施各招生学校必须认真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校长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做好招生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采取相应措施,积极开展招生工作,杜绝一切违纪违规行为。

2、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确保计划完成,不得随意变更。任何普通高中学校都不得录取已被其它学校正式录取的学生,更不得擅自突破计划。

3、认真做好宣传引导。要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招生政策,努力营造招生工作的良好环境和舆论氛围。中小学招生宣传资料必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4切实加强招生督查。成立湘潭市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督查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全市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5、严格实行责任追究。为严肃招生纪律,维护招生秩序,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和个人按照湘潭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湘潭市中小学违规招生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潭教发〔201617号)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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